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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谈判纲要55

(1917年11月27日〔12月10日〕)

  (1)政治谈判和经济谈判。

  (2)政治谈判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则是:

      “没有兼并和赔款。”

  (3)兼并的概念:

  (a)规定兼并的领土即目前这场战争宣战后归并的土地,是不合适的。(1)
  (b)任何领土上的居民,只要最近数十年来(从19世纪后半叶起)对于把他们的领土归并入其他国家或者对于他们在该国的地位表示了不满,这些领土都应宣布为兼并领土,——不管这种不满是表现在书籍报刊上,表现在议会、地方自治机关、会议和类似机关的决议中,或是表现在由被归并领土上的民族运动而引起的国家活动和外交活动中,还是表现在民族的纠纷、冲突和骚动中等等。FN1

  (1)正式承认有关参战国的每个(非统治的)民族都享有自由自决直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2)自决权由自决地区全体居民进行全民投票实现;(3)自决地区的地理界线由本区和邻区以民主方式选出的代表确定;(4)保证实现民族自由自决权的先决条件是:

  (a)从自决地区撤出军队;
  (b)在上述地区安置难民以及战争开始以后由当局迁出的当地居民;
  (c)在该区建立由自决民族以民主方式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临时管理机构,它有实现b款的权利(除其他权利外)
  (d)在临时管理机构下,成立有权互相监督的谈判双方的委员会;
  (e)实现b、c二款所需费用,在占领当局提供的特别基金中开支。

载于192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21—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