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7月17日〔30日〕)
我们下列署名的与会成员获悉技术委员会152不拨给党校153经费的决定后发表声明,我们认为这一决定是完全违反规定的,并提请会议成员表决如下建议:会议成员决定从现款中(或者从保管人那里的款项中)拨给党校所必需的——根据党校委员会的决定(用于路费和1911年9月1日前的生活费)——款子。
尼·列宁 FN1 1911年7月30日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0卷第294页